法律圈从来不缺笑料。这吴某凡涉嫌强奸罪一案尚未尘埃落定,“‘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未获亲属授权’纠纷”又上了百度热搜。
随着全国扫黑除恶运动大力推进,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2019年4月介入了“杜某平等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案”。在办案过程中,杜某平及其团伙成员罗某、高某供认其于2003年杀害邓某平并埋尸新晃一中操场等犯罪事实。举世闻名的“操场埋尸案”由此进入大众视野。——但鉴于媒体曾大量报道该案进展,本文不赘。
此后,浙江某电影公司拟将前案改编为电影《操场》,并在国家电影局进行了备案公示(影剧备字[2020]第1885号)。根据备案信息,该片梗概为:
“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按邓某平亲属所委托的周某成律师的视频口述及其在微博上公开发表的《关于“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操场〉 被害人邓某平亲属委托律师声明》(简称《律师声明》,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引文均来源于此):
首先,邓某平亲属“一致认为‘操场埋尸案’改编成影视剧体现了民心所向,应予点赞!”
其次,“‘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操场〉未获授权,被害人亲属委托律师沟通后,制片方至今仍然置之不理,我们对此深表遗憾,并决定择日起诉!”
复次,“时至今日,被害人邓某平的家人对‘操场’依然‘心有余悸、惊恐万分’!邓某平妻子谭某华在获悉〈操场〉电影即将开拍后,联想到‘十六年前邓某平埋尸操场的惨烈场面’,终于抑郁病发,送医急救,目前正‘接受心理治疗’。但是,很遗憾制片方却无视被害人邓某平亲属‘十六年的漫漫精神痛苦’,对‘原型人物遇难亲属合理的情感诉求’,至今依然无动于衷!”
最后,“作为代理律师,我已注意到制片方‘阿年导演的最新回应’,文中大谈特谈〈操场〉电影的‘创作思路和想法’,却依然避重就轻,继续无视‘电影未获得被害人亲属授权的不争事实’,…基于此,我们还是希望制片方可以积极主动与我们沟通,获得合法授权。若依然置若罔闻,我们将择日提起诉讼。”
在做法律分析之前,本文对邓某平亲属之悲切遭遇,当然是深表遗憾和同情。
但这并不妨碍把周律师的《律师声明》当成一个笑料。
何以见得?——让我们来看看其法律事实描述之混乱,并法律依据援引之失当。
1.先来质疑案件事实中一个可能的逻辑错误
按周律师的《律师声明》,邓某平亲属一边认为“‘操场埋尸案’改编成影视剧体现了民心所向,应予点赞”,另一边却又“(邓某平妻子谭某华)在获悉〈操场〉电影即将开拍后,联想到‘十六年前邓某平埋尸操场的惨烈场面’,终于抑郁病发,送医急救,目前正‘接受心理治疗’”…
——请问这前面的“点赞”和后面的“抑郁病发”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即邓某平亲属得悉“操场埋尸案”即将改编/开拍为《操场》?
——如果是?“点赞”和“抑郁病发”这两种矛盾心理状态何以同时出现?——难不成突然间去到了弘一法师遗书“悲欣交集”那种感觉?——抱歉,我真不是要质疑邓某平亲属,我是在质疑周律师的春秋笔法。
——如果不是?那么问题出在哪?可否理解为——要改编?我们“点赞”;但未经授权?所以“抑郁病发”/“精神痛苦”。换言之,我们同意改编;但不爽你未经授权就改编——就因为未经授权,所以就抑郁病发——这也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再来看看法律错误
第一,2021年了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在都2021年8月呐——《民法典》已经从今年元旦起生效呐!
1993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在2020年12月2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从2021年元旦起废止呐!
全国人民都在学习《民法典》。周律师没抽空读读?
而且就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依旧有效?那来看看第9条讲了啥子?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个条文所界定的侵权,是说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文艺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或“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
如果我们要回头看看《操场》的故事梗概,“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很明显,“董一民”的人设应该是遵纪守法/刚正不阿型吧?!——哪怕结合阿年导演的回应,也看不出来有哪怕一丁点对已经更名为“董一民”的杜某平的“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吧?
则名誉侵权何从谈起?——至少你得等人家电影真上映才能看到吧。
第二,名誉权如何保护?
按《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与之对应,名誉权侵权是指,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等足以降低、减损某民事主体有关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的侵害行为。
承前,就《律师声明》所载,实在看不出一丁点对邓某平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而且请注意——按照《民法典》第179条,对于名誉权侵权,显然只能通过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诸方式维权;至于民事责任当中的“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跟名誉权侵权有关吗?
第三,真实事件改编成文艺作品需要授权?
这个问题还真不能一刀切。
按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17年修订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6条,“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此,广电总局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须知》中进一步要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由此可知,对于具有特殊地位/意义的名人,如果要根据其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作,确实需要授权。
但从法律意义上,邓某平应该还不能归入前述具有特殊地位/意义的名人范畴吧?
而对于其他人?哪怕真人真事改编成影视剧作等文艺作品,并不需要授权。
这里还可以给一条小小的补充。此处“改编”,并非《著作权法》所涉之“改编”——后者是指,把具有原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A作品改编为同样具有原创性的B作品。而对真人真事/真实事件的改编,其基础并非已经成型的作品,而是基于“事实”本身。“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国际通例。
所以邓某平亲属所强调的“未经授权改编”是指什么呢?为什么需要授权呢?周律师给具体指点一下?
我完全理解邓某平亲属的精神痛苦。
但目前是看不出《操场》制作方有侵权行为。
而且假定《操场》制作方将来制出的电影成品也不会侵权。
那么我很担心,周律师瞎搞一通之后,尤其是——我预感周律师即将提起的诉讼,如果和解还好,但要是诉求都被驳回——那才真是在邓某平亲属伤口上撒盐增加其精神痛苦吧?
你可是中国律师啊!为了博眼球捞名声,扮得一本正经义正言辞却打胡乱说一堆事实不清法律依据更混乱的屁话,就不怕将来收不了场?
要我建议?
先别讲法律。我们讲情感,讲道德,讲社会效果。
如果以“精神痛苦”作为出发点,说服制片方对亲属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并顺便拿到本来要不要都无所谓的授权,一方面切切实实给邓某平亲属以精神慰籍(此处精神慰籍既指经济补偿,更指通过影视作品彰显邓某平刚正不阿的正面形象),另一方面为制片方塑造出一个很讲品格很有人文关怀的社会形象,岂不皆大欢喜?
(何苦,2021-08-21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