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罗辑思维2014》看得我这个坚定的死刑支持者真是惊了个呆,有必要一个一个观点驳斥一下罗振宇老师提出的关于废除死刑的一系列错误观点。
节目开始,提到《罗辑思维2013》当中的节目《你怎么知道他该死》(传送门:http://v.youku.com/v_show/id_XNjIyNzQwMDg4.html ),从被冤者蒙受死刑的角度探讨死刑的存废问题。罗胖指出,案件是否能厘清是一个未知数,若此时执行死刑,以后发现是冤案,则悔之晚矣,故而死刑判决应慎之又慎。之后引用刘学的观点,指出废除死刑的思潮针对的恰恰是死刑本身(而非仅仅避免冤死)。【驳:冤死的根本在于冤案的制造而非死刑的执行。冤案的制造当中除了侦查手段无可避免的落后性之外,最大的因素在于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未审先判等人为因素。若通过有效的侦查工作,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自证其罪等)原则,同时对司法系统和警务系统的司法和执法加以必要的(主要通过舆论的)监督(我并不指望他们自己坚持司法和执法公正),则可望从根本上避免冤案的发生,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冤死的问题——而并非通过废除死刑这样的鸵鸟政策。】
接下来节目开始叙述帕特里克·亨利案。
1976年,法国特鲁瓦发生了一起8岁男童绑架案。绑匪在受害父母上电视呼吁之后,以一系列线索联系了他们,并勒索了赎金。但当赎金到位之后,绑匪却没有出现。
警方经过侦查,锁定了一名在赎金摆放前后两次光顾附近咖啡馆的重大嫌疑人,这名年轻人叫做帕特里克·亨利。亨利不仅在现场出现两次,而且背景显示出其父母是被拐男童父母的朋友,有作案条件。而且此人经济条件很差,有作案动机。之后检察官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一方面也为顺藤摸瓜,救出孩子。
亨利在被释放之后,非但不躲避媒体,反而在新闻媒体前大肆表示厌恶绑架儿童的犯罪,且非常希望罪犯被处以死刑。而警方通过侦查,发现亨利在自己的房子之外,新近租了一套房子。警方设下圈套,在新租的房子抓获了亨利,并发现了男童的尸体。尸检显示,男童已死亡8天,意味着帕特里克·亨利在犯下罪行之后,仍恬不知耻地接受采访。
媒体曝光此事之后,当地和法国的舆论自然陷入了无比的狂怒。各界人士乃至政府官员,纷纷表示应处死此人。但法律界支持废除死刑的律师也参与到此案当中,为他们的理念而战。亨利的两位辩护律师,一位是地方的律师公会会长博克其容,一位是著名的大律师巴丹戴尔。
此案对辩护律师来说非常困难,①谋杀友人之子,此乃无耻;②杀死8岁孩童,此乃残暴;③杀死孩子之后再勒索受害方,此乃贪婪;④释放后大肆表达愤慨,此乃虚伪;⑤过往案底堆积如山,此乃人渣;⑥杀人属于蓄意谋杀;⑦法国尚未废除死刑,且还在执行死刑,虽然总统有特赦权,但亨利案之前,总统即使对案情较轻的案件(如拉努其案),也未行使特赦权。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法国还保留着死刑,亨利就难逃一死。
极端的事件往往是表达立场的好材料,两位律师就这样开始了准备工作。交代一下背景,70多岁的博克其容老先生,是为了自己基督徒的信仰而战,尚且可以理解。而40多岁的巴丹戴尔年富力强,自己也有一个8岁的孩子,居然面对这样的惨剧,还挺身而出为亨利辩护。【呵呵。】
于是两人决定,绕开事实层面,不与检察官正面交锋——因为检察官想要致亨利于死地实在是太容易了,从“死刑根本不合理”入手。【对两名辩护律师的质疑:司法是司法,立法是立法,亨利的案件是司法问题,死刑的存废问题是立法问题。把一个应该向立法机关施压,带上国会这样的立法机关去讨论的立法问题,带上一个处理司法问题的法庭来谈,这不是扯淡么?】
接下来罗胖开始“为凶手辩护”,举出一些支持死刑的理由然后批驳之。
首先,“除掉犯罪分子就是为社会除害”这个观点,罗胖认为,这种朴素的表达,其背后的逻辑是错的。该判死刑的人,往往都是初犯,如药家鑫这样的激情杀人。这样的人即使放了,再犯的比率也非常低。这样的人被执行死刑,在统计学上说不过去。【驳:以药家鑫为例,首先罪犯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个且不提他。就这样临时起意激情杀人的人本身来说,他们的存在对社会对他人而言也是隐患——他很可能没法控制自己,他很可能一控制不住自己就要动用暴力危害他人生命,——而且最关键的是他以前已经没控制住自己,已经杀过人了,这就是这样的人缺乏自制力,缺乏法律观念,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切实证据。所以这样的人,到底留着他对社会更好呢,还是干脆杀掉更好呢?】
还有一个观点,认为给予被告司法救济,允许反复上诉,是对纳税人税款的浪费,应该启动速审程序,从重从快。罗胖指出,这样的观点是又没脑子,又没良心的,如果一个社会到了用金钱来衡量人命的标准,那成何世界呢?【抬杠:唔,出门左转,《罗辑思维2014》第18期,你特么自己说了要给生命定个价,怎么又说不能拿金钱来衡量人命呢……当然,只是小小地指出一下罗老师的前后逻辑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也同意不能速审更不能未审先判,从重从快什么的简直就是冤狱的代名词有木有。】
接下来罗胖重点讲了当时两名律师的两大理由,两个看上去很合理的理由。
首先,犯罪分子会不会被死刑所震慑?他们请来了巴黎第二大学的犯罪学系的主任勒奥德,他谈的更多是量化的结果,即西欧只有法国才存留死刑,而废除了死刑的英国、西德等,犯罪率并不如法国高。所以不能说死刑对犯罪有震慑作用。【驳:表面上看是废除死刑导致了犯罪率下降,但是相关性和因果性不是一回事,同样的数据,我们可不可以认为,是因为英国、西德的犯罪率比较低,才导致他们有这个底气去废除死刑呢?】另外马克思当年在《死刑》一文中,列举了大量《泰晤士报》的报道,说刚执行完死刑,怎么又有人犯该判死刑的罪呢?这说明死刑是恫吓不住犯罪分子的,在人类历史上没有成功过,要降低恶性犯罪率,应在制度上想办法而不是拘泥于法律。【驳:死刑之所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恫吓作用,报纸等大众媒介对死刑执行的报道(从而让他们知晓)是重要的一环。死刑执行而不被大肆报道,从而不能对潜在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正如饭做好了摆在你面前但是你没动筷子所以导致你还饿着,是一个道理。】恶性犯罪通常有几种情况:蓄谋犯罪者的心态如同赌徒,死刑难以震慑;激情犯罪者一时性起,脑中没有死刑概念;还有经济犯罪,风险越高利润越大,贪婪之心无法被死刑风险喝阻。【驳:这里对恶性犯罪的分类实在是粗疏,殊不知死刑虽然不能抑制蓄谋犯罪和激情杀人(我支持经济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当然这是另一回事),但对于每个人脑中偶尔一闪而过的恶性犯罪欲望多少有点作用——你敢说你从来没想过下楼去弄死那帮在双休日装修房子的邻居?而且从根本上来论证死刑是否降低恶性犯罪率,不是看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存留死刑的国家的数据,而是一个国家/地区废除死刑前后的数据对比,而这一个数据,自始至终罗胖都没有给出,逻辑上是大大地站不住脚。】
更要命的辩论在于正义问题。杀人偿命是不是天经地义?同态复仇的观念来自人性深处。复仇是人类最正常的心理机制之一。进化的过程使它被固化在人类的基因,缺失复仇心,会丧失自我防卫机制和威慑机制,这样的人肯定会灭绝。所以同态复仇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正义的基础。但是罗胖认为,虽然这种心态永远不会变,但人类生活的时代在改变,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小共同体纽带往往是天然的情感性因素,故而法律可以顺应人性;而后者的陌生人社会,情感不能凝结社会,人们通过契约(而非身份)联接在一起。那么法律系统也应相应改变,以适应“国家”的出现。每个人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国家,让国家保护自己。那么怎样制约国家的权力?最早的废除死刑思想,正是伴随着现代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国家的权力大大膨胀,难以避免滥用权力。从纳粹到红色高棉,这些国家之后都废除了死刑,以阻止国家滥杀【抬杠:那红色高棉的师傅呢……】。要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从根上就是废除死刑,让国家没有剥夺生命权的权力。【驳:和之前的冤杀类似,从根上制约国家权力,应该通过的同样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甚至于民众对于国家的抗议行动,而非削除国家剥夺人生命权的权力——你跟权力无限膨胀的希特勒谈废除死刑,人家答应么?跟不受制衡的绝对权力谈任何削除他权力的事情,无非与虎谋皮耳。】
之后罗胖谈到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对死刑犯进行同态复仇之后,原子化的家庭无法从社会得到适当的救济。【抬杠:按照罗老师的观点,要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看来只有让犯罪者重新踏上社会,努力工作来养活他们了?】受害者的家庭无法得到补偿,典型例子就是药家鑫案。罗胖说,药是在校大学生,已年满18岁,4万多的民事赔偿不该由父母出(否则),且杀了他没法给受害人赔偿。【驳:在校大学生一般而言尚未踏上社会,经济基本不能独立,那么民事赔偿让这些除了其父母之外罕有经济来源的人来独立承担当然是不现实的,民事赔偿当然主要要让他的父母来负责(况且谁让你们培养出这种人渣的?)。而且后一个问题,什么叫杀了他就没法赔偿?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赔偿好像也不是不可以的事情吧?经济独立的人剥夺其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来赔偿,经济未独立的人当然剥夺其监护人的财产的部分来赔偿。】大量的恶性犯罪者本来就是底层群体,难以进行民事赔偿。【驳:这里又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这样的逻辑加以推演,不难得出“犯罪者应踏上社会,努力工作以赔偿”的荒谬结论。不能因为犯罪者无力进行民事赔偿,就在刑事处罚的力度上加以减轻,那样简直是头疼医脚。】
最后的庭审现场,巴丹戴尔做了最后的陈词。“陪审团的先生们,如果你们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判处这个年轻人死刑的话,那我可以告诉你们,人们关于死刑的所有的鼓噪终将结束,他们终将会废除死刑。到了那一刻,你们和你们今天的裁决,将成为历史的孤家寡人,永远处于一个孤立的位置。你们的孩子会长大,那个时候没有死刑,他们会知道,你们曾经判决过一个年轻人死刑。请到那个时候,再看一眼他们的目光吧。”当然,如你所料,最后亨利得到的判决是无期徒刑。而巴丹戴尔在日后的密特朗政府中担任了司法部长(密特朗不仅反对死刑,还是巴丹戴尔的朋友),在他的任内,法国于1981年废除了死刑。【评:当一个律师知道他为委托人的辩护已经无法在道义和法理上立足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这位大律师的金玉良言——用虚无缥缈随你涂抹的未来,去恫吓陪审团吧!】
综上,死刑不仅符合人类自古以来的道德传统,而且在现代的社会依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并非呼吁废除死刑者所提倡的那样,不能为社会带来法益,而是恰恰相反。(我知道我只破不立没论据你来咬我啊)
另:可以从“自私的基因”角度来看这个事情,答案也是一样的。倾向于不主动攻击同类的基因+倾向于消灭“倾向于主动攻击同类的基因”携带者的基因,这样的基因组合的携带者在自然-社会竞争中必然是最具优势的。在严酷的自然-社会竞争中,能够成为我们祖先的那些人,之所以能成功地传递他们携带的基因,正是因为他们既不主动攻击同类,又能对伤害同类者做出报复行为。慈爱的自然母亲啊,让那群呼喊着不要报复的二逼去移动淋浴房洗个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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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老师虽然贵为我认识的最懂农业的人(误),但是也非常关心法律问题。对于死刑问题,萧老师是一个支持废除死刑的逗比。我今早发状态说死刑不该废除,有些逗比啊就希望搞个大新闻,希望萧老师来喷喷我,你们呀,NAIVE!下面是他关于复旦投毒案的日志,他也说了有这篇文章就不需要对喷了,二三三三。
关于复旦的177人 (2014-05-08 20:23:16)
标签: 法律 死刑 复旦 分类: 不合时宜
这篇日志是关于复旦的177人的。新闻是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名信请求不判投毒案凶手死刑。以下为我和一个同学昨天的聊天记录。顺序未改,造成的阅读不便请读者自行克服。
我:Stella(中文名我就按照本博客的惯例隐去了吧。)
我:想问你个问题……
S:hihi
我:你觉得刑罚的意义是什么啊
S:哇噻话说这个问题
我:因为今天复旦那个投毒案
S:学界有几套理论
我:177个学生联名信求不死刑
S:【语音】啊我直接语音了打起来很麻烦。嗯,如果你只是问刑罚in general的话……因为刑罚一般的形式是坐牢,然后罚钱的话一般就说得比较少,就……所以一般说刑罚的意义的话都是说把一个人关进大牢有什么作用这样子。然后学界公认几个比较主流的意见是,第一是呃……就是disable那个罪犯继续犯罪,而减少对社会的伤害。然后第二是deterrence,就……向公众发出一个message说,呵呵你要是这么干的话你也有这个下场,然后一个阻呵的作用。第三主要是呃……叫……public denunciation,也就说向公众表示一个信息是大家是对这种行为……大家对这种行为表示强烈唾弃啊,这个意思。呃……然后denunciation的另外一面也有说是呃……penalization,也就是有点是惩罚性的,一命偿一命啊或者说你做错了就得要你付出同样的代价。但是最后这一套理论,就……大家都说文明社会嘛,好像就越来越抛弃这套理论,因为有点野蛮的样子。但是也还没有完全说这套理论不被接受。
我:嗯
了解了
所以复旦学生的联名信
是不是有点废除死刑的意思啊
S:但若说死刑的话,它在国际上越来越不被接受
就因为坐牢已经可以达到前三种理论的效果
我:是的
S:废除死刑的主要理论支撑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而且刚说的第四种理论没有太大实际作用因为把犯人杀了也不能挽回损失那样
我:嗯
S:噢刚刚语音部分还漏了一条
就是rehabilitation——把他关起来洗脑教育重新做人
这也是废除死刑的论点之一
我:嗯
我今天下午想这个问题的时候
就停在这个理由上
社会如果是基于这个理由而废除死刑,那应该是考虑social welfare而不是罪犯的welfare……吧?
所以是不是如果监禁并教育的成本 小于罪犯出狱后带给社会的expected benefit
那社会还是会选择死刑啊……
S:【语音】对的呢,呃因为法律in general的话其实除了刑法这个比较窄的领域以外,在其他方面所考虑的东西一般其实并不是惩罚那一个wrongdoer,而是要赔偿那一个受害者。呃……举个例子吧。假如我原本答应要卖给你一个东西,十块钱;但是后来我发现那个东西能卖二十块,所以我就不卖给你,我就卖给别人。那这个时候,我要赔给你的只是你的损失,也就是可能十块钱,但我并不需要赔给你我额外的所得。因为法律的意义并不是要说……呃……让那一个wrongdoer得不到他原本不应该得到的东西,所以惩罚性的这个考虑,就是你说的这个罪犯的welfare,其实并不是法律的一个primary concern。
【语音】但肯定,你说的也是,rehabilitation那一个作用的话,它有一个期望值在里面。就……并不是每个人放出来都可以重新做人。之前有一篇文章,就是……传的日本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是……我忘了他的名字了就是一个杀人狂魔,然后把母女两人都杀了,然后那个杀人狂魔没有得到死刑这个惩罚,然后结果出来以后就……死不悔改啊,认罪态度非常恶劣啊。然后大家就用这个案例来说什么,啊死刑还是非常重要的,就这个意思。虽然那篇文章本身写得很扯,但是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呃……如果坐牢这种方式不能完全达到惩罚或者改造的话,那可能死刑还是有它的必要性。
我:明白
好复杂
S:福田孝行
日本那个案例
【语音】呃但我觉得最复杂的地方其实是……因为法律上对于人权是有一个……认为它有一种抽象的价值。也就是,其实除了具体的要改造的那个罪犯的cost,以及可能他出来以后重新做人所能带来期望的benefit,除了这些很抽象的东西以外,法律会觉得人的一个生命权,它本身……出于对它的尊重,是有一个价值的。所以,即便你是想要永远地……呃……不让他重新回到社会,也就是终身监禁这个样子,这个方法也比死刑……呃……有它更大的一个价值,因为这个方法是尊重了生命权,然后这个生命权presumably是有一些价值在里面的。所以,这个东西也是比较困扰学界的吧,因为你很难量化一个人权它具体的价值到底是什么。
我:嗯
这和我之前的想法不同
我以为无期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减刑的可能性
所以一直不理解美国那种几百年的监禁为什么不直接用死刑
S:也有的。很多国家的无期徒刑都有减刑的可能。应该也是presumably那些罪犯还是改造able并确实被成功改造的
啊哈哈哈哈哈对这个可以解释几百年的那种情况
我:最后问一句!你支持废除死刑么?
S:关于人权的价值能不能,或者如何quantify的问题,法律界也有一些理论,你如果之后需要的话我可以解释一些虽然不多
然后关于我支不支持废除死刑……
我:哈哈 经济学学生觉得人权的价值一定能quantify的!
一方面出于一些观察 一方面出于对自己major的自信
S:嗯其实我没有很深入地想过,因为我觉得这个很难完全理论化而不顾实际情况。要看eg关一个犯人+改造他的cost,看一个国家的criminal justice system靠不靠谱(挖槽像天朝这种过几年就爆一单冤案的,必须不能有死刑啊)等等
法律有的时候比较不爽经济学,因为人权理论某种程度是anti-majoritarian和anti-welfare calculation的,因为要保护少数者嘛
但是人权在现实中又不可能被至高无上绝对化
所以就很难很难
我:~
好的~
谢谢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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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以及别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我其实还有一些想法的。但是今天有点懒了,在把这么多语音文件从手机里面导出来再搜索昨天的内容然后反反复复听着写下来之后我实在是有点不想继续写了。不过其实大致的内容都在这聊天里面了,剩下的一些琐碎的东西或许我有时间会写,没时间就跳过了。
最后,我认为这样的事情确实是表现了复旦学生自由而无用的灵魂的。我想也正如微博上的一位同学所说,“中国的未来应该继承就在这些天真浪漫的人身上”。
好啦就这样吧。
【评:我很怀疑这人跟女同学聊天是不是只限于这种专业内容?怪不得这么学壕。】